读者来信:关于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村霸李X生涉嫌非法霸占暨转让、倒卖村集体土地获利的情况反映

【编者按:本报设立读者来信专栏,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充分发表意见、建议的媒体平台,欢迎读者朋友们来这里讲述你们的故事,也欢迎对这些故事、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读者来电来稿提出反驳。真理不辨不明,读者的意见并不能代表本报的意见,我们是中立客观的历史记录者,只为公平正义摇旗呐喊、欢呼鼓劲。我们坚信:讲好中国故事,发出正义声音,这是历史赋予我们媒体人的神圣使命;客观公正报导社会现状,也是我们媒体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本报将继续关注读者反映问题的后续处理结果。】

 

尊敬的澳门法治报领导:

我叫李其江,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村民。因为本村村霸、村党支部委员李X生,在其兄长李X贤(曾兼任上寮村村长、村党支部书记二十多年)的庇护下,霸占本人包产到户的责任田,强占村集体土地及其他村民个人责任田,用作违法建设高层小产权建筑楼房及道路;此外,上寮村50余户村民九十年代被征收土地至今未得到时任村书记李X贤许诺的补偿,反倒是李X生涉嫌大量转让、倒卖村集体土地,严重侵害村集体及村民个人合法权益。本村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领导举报李X生的违法行为,但一直没有得到依法处理。为此特向媒体致函公开反映村霸李X生非法霸占村民土地暨转让、倒卖土地的情况,请求舆论监督。

 

一、村霸李氏兄弟:

李X生是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人,现任池尾街道上寮村党支部委员。其兄李X贤,自1992年起开始担任上寮村的村长,约一两年后兼任村支部书记,其后多年来一直身兼两职。多年来,李家兄弟在村里说一不二,没有人敢反对。

 

二、我的承包责任田被强征二十多年没有赔偿,其中部分田地现在又变成李X生违建楼房的建设道路用地。

1、李X贤组织强征村民承包责任田二十多年没有给任何赔偿。我一家六口人,在90年代有2亩多包产到户的责任田,九十年代初在我没有看到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强行征收。当时的村书记李X贤让我们先交地,许诺征地后赔偿给我腾退楼房3间,但至今已二十余年,始终未见落实。为此,我们一家不仅失去了当时主要的生产生活来源,而且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村里为这事受害的不仅我一户,当时一起征地的全部50余户村民均未得到时任村书记李X贤许诺的楼地赔偿(详见附件:“上寮村未落实楼地位置户数”资料)。

另外,近几年,我的责任田中有0.225亩土地变成了李X生名下的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违建的“综合楼”前的道路。我去问国家征地怎么变成了私人企业的建设用地,得不到任何答复。去找普宁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了解这些土地被征用的具体信息,也遭到拒绝。我只能从已经公开的个别文件中了解到以下信息:在2005年普宁市城镇建设管理局的(2005)普城规字第067号《选址规划意见书》当中提到:“该项目原为池尾企办电影器材用地2.7亩和金X照相器材用地1.86亩,于98年改变给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见普国土字【1998】16号),现将其中2.94亩改变给池尾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办公、综合楼用地,余下1.6亩作为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用地。”

举报人未看到最初使用土地的“原池尾企办电影器材”和“金X照相器材”两个单位的土地来源应具备的合法手续,也未见到上述土地从上寮村被国家依法征收的任何文件,该地块的村民至今也未得到相应补偿。

而目前,上述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所处位置的1.6 亩土地,正在办理相关的确权手续,但具名申办相关手续的土地权属申请人却不是李X生或其所谓的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而是上寮村的村民。这其中又发生了什么?李X生再次将地块倒卖?还是其根本就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冒用他人名义霸占土地?当初原池尾企办电影器材用地2.7亩和金X照相器材用地1.86亩土地是如何征收如何变更给李X生的普宁生发制衣有限公司,最后又如何变成了上寮村民名下申办确权手续的?我的责任田(基本农田)在被无偿强征后为何会无端端变成了建设道路用地?为何我做为原土地承包人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而且连问都不给问(政府土地部门不给答复)?

2、李X生强占村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高层小产权建筑。

2019年底,李X生不顾相关主管部门的严令禁止,非法强占上寮村集体土地及个人责任田,在普宁市池尾街道长春路上寮小学东侧违法建设高层小产权建筑。

为此,我多次书面实名向普宁市公安局、普宁市自然资源局、普宁市检察院、普宁市纪委监委以及揭阳市信访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9年5月,揭阳市委第二十六巡察组对李X生在争议土地——即普宁市池尾街道长春路上寮小学东侧土地进行违法强建的行为,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要求普宁市国土局协调土地执法部门下发停工通知书,并作出相应处理,并由上寮村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控停。此后,普宁市自然资源局也明确了积极配合专项巡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控停的处理意见,于2019年5月6日下发了控停通知书,李X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被控停了一段时间。但揭阳市委巡察组关于“作出相应处理”的意见并未得到落实,李X生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依法受到处罚。

2022年7月,李X生在原控停地块上又开始大肆进行建设。控停地块仍存在土地争议,李X生是怎样取得建设铭牌?(注:建设铭牌是指村民在土地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层高不能超过7层,领取当地政府颁发的建设铭牌后,到当地政府申报办理报建手续后方能动工兴建。若土地有争议的,一律控停,不得发放建设铭牌。)

 

三、李X生涉嫌非法转让和倒卖村集体土地

1994年1月起至今,李X生先后多次通过签订《转让楼房协议书》、《土地转让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楼地权转让立约书》等方式转让、倒卖土地和房屋,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1、李X生、李X贤涉嫌非法转让倒卖池尾镇上寮村村道占地267平方米(即长春路北侧)的土地及楼房,获利58万元。

1994年1月8日,李X生、李X贤签订《转让楼房协议书》,将池尾镇上寮村村道(即长春路北侧)的楼房,用地面积267平方米(八层设计,已建一层)出售给李少平,获利58万元。

据2019年12月,普宁市公安局对举报人《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中回复的情况看:上述地块系1980年前后,李X生的父亲在此建了五间平房,作为“煤炭场地”使用,“没有向村委会上缴楼地款”。“1990年12月28日,上述5间土地取得普宁县国土局民房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文号【1990补】040号,批准使用权人为李X生及其胞兄李X贤。1994年1月8日李X生、李X贤将上述土地、平房一次性转让给李少平,转让价格58万元。……大约于2000 年该村将上述5间平房进行拆除……村委会也没有对李少平进行补偿。”

从普宁市公安局引用的普宁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看,上述土地在90年代一直都是集体土地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1986版)第三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91年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但依《答复意见书》反馈的情况,未看到任何村民大会讨论,以及乡(或县)级政府审核(或批准)的手续。而李X生、李X贤兄弟将上述土地及房屋以58万元的价格转卖,也没有见到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补缴任何楼地款的反馈。而且村里有明确田分图,明确划分了村集体土地和本人承包土地,李X生转让倒卖的都是村集体土地和其他村民的承包土地,而不是属于他自己的土地。因此,我们村民都认为,李X生、李X贤涉嫌违反法定程序转让、倒卖村集体及其他村民土地。

2、李X生涉嫌以“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及房屋,获利200余万。

(1)2001年1月10日,李X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将池尾综合市场北侧的第一街向南,西幢东起第9至12间,建筑面积182.4平方米,出售给林X记,获利20万元。

(2)2001年6月4日,李X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将池尾综合市场北侧的第二街向北东幢东起第1至5间,建筑面积228平方米,出售给陈X松,获利28万元。

(3)2001年9月27日,李X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将池尾综合市场北侧的第二街向北东幢东起第6、7间,建筑面积91.2平方米出售给黄X明,获利9.6万元。

(4)2005年2月5日,李X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将池尾综合市场北侧的第一街向南,西幢东起第7、8间,建筑面积91.2平方米出售给甘X武,获利9万元。

(5)2006年1月15日,李X生签订《楼地权转让立约书》将池尾上寮市场旁、青洲家具新商场东档头座南楼地三间,建筑面积136.8平方米,出售给巫X明,非法获利13.5万元。

(6)2006年4月4日,李X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将池尾综合市场北侧的第二街向北东幢东起第8至11间,建筑面积187.2平方米出售给王X盛,获利16.8万元。

(7)2005年5月20日,李X生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池尾池揭路与大学路交叉路口以东南侧(BP加油站正对面)的土地使用权3330平方米出售给林X添、林X煌,获利170万元。

根据《答复意见书》反馈的情况,上述(1)至(6)项土地的流转途径是这样的:第一步:1990年原池尾镇政府在该片区统一征用土地作为工业区使用;—→第二步:卖给山湖村村民陈X明;—→第三步:陈X明将上述土地转让给果陇村村民庄X松;—→第四步庄X松将该宗土地转让给李X生,通过申请,上述宗地于2000年11月23日以“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名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普府国有(2000)字第拨00278号,批准面积900平方米。—→第五步:李X生将以“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名义取得的土地,分别卖给了林X记(184.2方:20万)、陈X松(228方:28万)、黄X明(91.2方:9.6万)、甘X武(91.2方:9万)、巫X明(136.8方:13.5万)、王X盛(187.2方:16.8万)。

综上,李X生出卖的这几块土地面积高达918.6平方米,也就是国家批准给“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的900平方米土地,已经被李X生全部卖出。这里还有一个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领导特别关注的情况:那就是批准给李X生“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的文件号是“普府国有(2000)字第00278号”、“(2000)字第00280 号”。这个“拨”字代表的什么意思?!难道李X生用来倒卖的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他的?!!

而第7项的土地则是在前述第一步、第二步即卖给陈X明的基础上,陈X明又将地卖给了普宁市农村信用社,而李X生以广达北侧的2.93亩土地与普宁市农村信用社的7.53亩土地“置换”,并将“置换”的部分土地——面积3330平方米(折5亩),卖给了福建人林X添、林X煌、南山村村民陈X松,获得170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但《答复意见书》当中并没有显示所谓的“1990年原池尾镇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经过了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程序。更离谱的是:原池尾镇政府“统一征用作为工业区使用”的土地,竟然在村民个人之间倒了几次手,最后落到了李X生的手上,被李X生打着“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的名义变卖。

李X生与普宁市农村信用社的土地是如何“置换”的?这种面积严重不对等的“置换”是如何计算其市场价值并得到农村信用社上级审查批准的?这种原始的“以物(地)易物(地)”的交换方式,是如何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的?

 

四、李X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刑事犯罪。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带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侵害了本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我们上寮村本就地少人多,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仅为0.3 亩,李X生究竟有什么样的神通,可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本属于上寮村集体所有的逾千平方米的土地随意贱卖?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本人多次向普宁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申请公开相关土地流转信息,提供1990 年原池尾镇政府征用上寮村片区土地的批文,以及李X生转让土地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批准文件,但均遭到拒绝,就连本人原承包土地的相关信息也无法了解。因此,我不得不向媒体求助,请求公开事件经过,并请相关部门对下列征地行为及相关文件是否合法,其间有无利益输送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彻查:

1、1990年12月28日,普宁县国土局【1990补】040 号民房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合法性;

2、1990年原池尾镇政府征用上寮村片区土地作为工业区使用的批准文件及其合法性;

3、池尾镇政府将征用的上寮村片区土地卖给山湖村村民陈X明,陈X明将上述土地转让给果陇村村民庄X松,庄X松将该宗土地转让给李X生,这一系列土地转让行为的批文及转让行为和批准行为的合法性;

4、普宁市国土局普国土字【1998】16号文,将池尾企办电影器材用地2.7亩和金X照相器材用地1.86亩,改变给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使用的合法性;

5、2000年11月23日普府国有(2000)字第拨00278 号文,批准“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取得9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文件的合法性;

6、2000年11月23日普府国有(2000)字第拨00280 号文,批准"普宁市X发制衣有限公司"取得9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文件的合法性;(请相关领导注意,上述两个文号均是“拨”字号文

7、2006年5月26日,普宁市国土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权属及用途的批复》(普国土资字【2006】56号)的合法性;

8、普宁市国土局普国土资(建用)函字【2005】051号、普宁市城镇建设管理局(2005)普城规字第067号《选址规划意见书》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我以事件中受害者村民的身份,公开举报村霸李X生涉嫌非法转让倒卖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恳请相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上寮村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广东省普宁市上寮村村民

李其江

2022年12月24日

附件:

1、“上寮村未落实楼地位置户数”资料。

2、揭阳市委巡察组对李X生违建建筑的查处建议及普宁市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意见。

3、李X生违建楼房2019.04.03

4、李X生违建楼房2022.11.11

(以上图文均由读者来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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