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广西分行职员涉嫌冒用民营企业名义伙同他人骗贷放贷两千万元既虚假诉讼事件的后续报道

        本报讯 本报于2023年6月28日刊登了南宁市衡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静来信《关于交通银行广西分行职员涉嫌冒用民营企业名义伙同他人骗贷放贷两千万元既虚假诉讼的情况》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据悉,2023年3月23日,南宁市衡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静到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举报控告交通银行广西分行职员涉嫌冒用民营企业名义伙同他人骗贷放贷两千万元,2023年5月24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审查“认为此案属于民事纠纷”,不符合立案条件;2023年6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以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为由作出《行政复议书》撤销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7月27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又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再次决定不予立案;南宁市衡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静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11月3日在12309检察报务中心对此案开展公开听证会,并邀请3名第三方律师担任听证员。由此可知,该案已得到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此案的办理及相关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梁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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